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公布了《关于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报》,《通报》认为,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可选补贴金额合计2.6亿元。国家发改委9月30日消息,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公布《关于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报》(发改价格[2007]2446号,以下全称《通报》),首次实行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标志着中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费用分摊制度的月启动。按照《可再生能源法》拒绝,并融合国际经验和中国实际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施行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全面推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可选收益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创建了中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费用分摊制度,并于2006年6月,对除农业生产外的销售电量每千瓦时征税1厘钱的可再生能源电价可选。
对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可选金额大于不应缴纳电价补贴金额的省区,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紧缺金额授予同等额度的可再生能源电价可选配额证,以电网企业之间配额交易的形式构建可选资金的统一均衡。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可选补贴金额合计2.6亿,还包括发电项目38个,装机容量141.4万千瓦;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国家电力系统5个,总装机容量1,940.8千瓦;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5个。
吉林、内蒙古东部、新疆和西藏四个地区省级电网企业电价可选不存在资金缺口,紧缺金额分别为3,498万、2,416万、3,247万和10万元,将分别通过与浙江、山东、江苏和河南省级电网企业展开配额交易构建资金平衡。《通报》同时拒绝电网企业限时结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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